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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 體育署盼為運動產業帶來新氣象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亞運/少了戴維斯 男籃壓力大,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等正式納入運動產業,聯合筆記/論正常國家,另外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發展,國企混改三批試點 覆蓋7大領域,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立委黃國書(圖)在三讀後發言表示,這是立法院對努力付出的運動員的承諾,透過修法將讓政府應定期檢討並調整策略,讓許多優秀選手不會因為還沒有成名,就要被迫放棄。記者曾學仁/攝影 曾學仁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本條例自101年3月1日行政院核定施行以來首次修訂,期望透過本次修法,為成長發展中的我國運動產業注入新契機,進而推升我國經濟發展。教育部體育署署長林德福表示,為因應運動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適度檢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確有必要,本條例能順利三讀通過,有賴立法院朝野黨團鼎力協助及教文會各委員的熱心指導,同時應感謝相關部會,尤其是財政部的配合支持與協助。體育署期盼透過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為運動產業帶來新氣象,建構我國更優質運動產業發展環境。後續體育署將會同相關部會積極辦理條例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的擬(修)訂工作,以創造未來運動產業發展的繁榮遠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 (第4條):運動產業發展快速,產業範圍愈發廣泛且種類眾多,重新整理運動產業範疇實有必要,本次修訂將「電子競技」及「運動經紀及管理顧問」增加納入產業項目,期能跨部會推動運動產業相關業別的發展。二、 (第7條):職業運動的蓬勃發展為帶動整體運動產業發展的重要驅力,為促進職業運動發展,增訂獎勵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產業的條文,期能吸引更多國家社會資源投入我國職業運動產業。三、 (第8條):鑒於原條文對運動產業輔導獎助事由的規範過於零碎發散,為避免原規範有疊床架屋與重複獎助疑慮,本次重新整合運動產業輔導及獎助事由,期能有效聚焦扶植運動產業的發展。四、 (第11條):參考勞動部現行推動措施,同時依本條文及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規範,訂定輔導補助或委託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促進國際間的相互承認,以更完備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的建置機制,俾利運動產業人才的培訓及延攬。五、 (第15條):輔導獎助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期透過產業群聚效益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的發展。六、 (第26條之1):本條例原僅於第26條規範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的營所稅優惠措施,未能完全實踐鼓勵民間參與的用意,為擴大捐贈運動產業租稅優惠適用範圍,本次增訂個人可透過政府專戶捐贈運動員,將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入列舉扣除額享有減稅優惠,期望透過本新增條文,擴增我國體育運動的推展資源,讓未來運動產業的發展更臻完善。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立委李彥秀(圖)在三讀後發言表示今天電競產業在朝野合作下跨出一大步,納入運動產業,除了讓電競正名,更有利於電競人才的培育。記者曾學仁/攝影 曾學仁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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