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駕車未肇事 二審無罪

酒駕有酒測濃度可判定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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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則無明確數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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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肇事或有異常駕駛行為。胡姓男子吸毒後騎車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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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中嗎啡濃度遠超過一般人可能立即死亡的標準2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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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騎車沒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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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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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無罪。
胡姓男子為毒品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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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1日騎車行經嘉義市區時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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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供稱兩個小時前有吸食海洛因。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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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檢察官追加起訴公共危險罪,法官以胡姓男子吸毒後騎車,認為無法安全駕駛,判決有罪。
但胡姓男子認為被捕時意識很清醒,向台南高分院上訴。二審法官為確認胡是否構成公共危險,函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詢問胡的狀況是否已影響到意識狀態,但都未明確答覆,只建議向臨床精神專科醫師洽詢。
台南高分院向成大醫院查詢,胡的尿液中嗎啡濃度每公升高達8萬1300奈克,是否已影響到意識。醫師依過去個案,雖認為3650奈克就可能呼吸停止死亡,但也認為胡因長期濫用海洛因,已對海洛因有耐受性,對意識影響較一般無長期使用者輕。因此,仍無法確認胡不能安全駕駛。
法官傳警員作證,確認胡被捕時並無危險駕駛情形,又現場未對胡做平衡測試,改判胡無罪,且不得上訴。
法界人士表示,不論是喝酒或吸毒,因人的體質不一,狀況也不同。一般來說,警方不會對吸毒者做平衡測試,除非明顯意識模糊,因此,法規周全性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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