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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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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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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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今天為九月最後一次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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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江宜樺確定趕不及在九月底前進行口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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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究竟書面報告是否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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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延後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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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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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無相關罰則。
藍綠陣營各有主張,對於施政報告進行遲遲無法達成共識,江揆與各部會首長今天赴立院,已是第三度白跑一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