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未經物主同意 使用就是不對

「不告而取謂之偷」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邵勇維指出,

高雄清潔公司哪家好

,郭姓女子明明知道機車不是自己的,

芽孢乳酸菌

,卻還是發動朱婦的機車,

台中 網路

,而且將人家車子騎走,

關鍵字行銷

,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他表示,

隱形防偽碼

,除非郭姓女子是急迫要用車,

花蓮火車站附近民宿

,並且留下字條和聯絡方式告知「借用」,

室內植物

,否則她的辯詞很難成立。邵勇維指出,

網路活動企劃

,郭女擅自發動朱婦的機車,並沒有經過朱婦同意,朱婦也沒有允許要借她車,事實上沒有經過人家同意就使用或者拿走別人東西就是不對。
法界人士認為,郭姓女子大剌剌騎走別人的車,事後也沒把車騎回原處還給朱姓婦人,她很清楚騎走的不是自己的車,顯然是「意圖為自己不法」。
邵勇維指出,法律規定,明知不是自己的東西,卻還是「有意」拿走,就難脫「占為己有」的嫌疑,除非兩機車廠牌、型號一模一樣,當事人把對方的車誤認成自己的車,鑰匙又剛好能發動,才有商榷的餘地。,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