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不成拿走內褲 強盜罪無罪

褚姓男子當街強脫女子內褲企圖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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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害人呼救引來路過民眾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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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了內褲就跑。檢方起訴他強盜內褲及性侵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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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他脫女方內褲不是想占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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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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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兩年。
去年六月廿九日午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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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姓男子路過桃園縣蘆竹鄉某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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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一名女子酒後獨自走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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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淫念加快腳步尾隨對方;他從後方抱住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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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繞到正面推倒,褪去女子內褲伸狼爪。
被害人踢踹推阻反抗,路過的機車騎士察覺有異猛按喇叭,還有名汽車駕駛下車相救;褚見無法得逞,拿著女子內褲拔腿逃逸,數天後將內褲丟在基隆火車站垃圾桶,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逮捕他送辦。
「我強脫被害人內褲後,塞至我褲子口袋逃離現場;將內褲帶回家是要聞氣味,我承認強盜。」檢方根據褚姓男子供述,認定被害人內褲也屬財物,依強盜及強制性交未遂罪嫌起訴他。
由於褚在警詢時供稱「我是要繼續撫摸被害人下體然後發生性關係才脫她內褲;當時內褲脫一半卡卡的就全脫掉,因路人來了才逃離。」法院因此認定強脫內褲是意圖遂行性侵的犯行部分,不另外構成強盜罪,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三年二月,強盜部份無罪。褚和檢察官都不服,提起上訴,高院認定不構成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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