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男子駕車行駛高速公路中間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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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僅七十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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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規定的八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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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員警攔下開罰四千元;謝提訴訟堅稱當時車上時速表為八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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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空口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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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持合格儀器採證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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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敗訴。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指出,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路段,時速低於八十公里的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判決指出,謝姓男子去年十月駕駛小貨車沿國道三號燕巢路段中線北上,當時無堵車或其他影響車流因素,國道五隊員警以雷射槍測得謝的時速只有七十七公里,依規定錄影後攔查,開單告發四千元及違規記點一點。謝提起訴訟,堅稱自己並未龜速行車,當時車上的時速表有八十五公里;法官勘驗蒐證光碟,認為員警持合格的雷達測速儀器拍攝,足以證明謝龜速行車,謝無法舉證自己所言,判他敗訴。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隊表示,高速公路常見龜速車影響車流,警方近年大力取締,一般最低時速六十公里是針對外側車道,中線車道應八十公里以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狀況下,得以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