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騎機車經過行人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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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行人被警察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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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法院提出異議。法官發現他未在穿越道前暫停讓行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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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緩慢騎入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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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行人有壓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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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侵害行人路權,駁回異議。
本報系願景工程九月推出「公路正義」專題報導,引起各級政府高度重視行人路權,除警政署通令各縣市警察局宣導路權觀念、本月一日起大執法外,板橋地院的這項裁定,也成為捍衛行人路權的「公路正義」。
據查,廿一歲林姓男子四月十一日晚間騎機車從台北市成都路右轉中華路,因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被台北市交通大隊員警攔下,開單處罰一千二百元。
林不服被罰,向板橋地院聲明異議說,他當時有減速慢行禮讓行人,待行人通過後,才從行人後方騎過行人穿越道;他否認違規,以員警開單有誤為由,請法官撤銷罰單。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這項規定要求駕駛人須確實將車輛暫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與行人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目的在使行人安心過馬路,不須顧慮有人車爭道的情形,以維護行人路權。
法官勘驗員警蒐證畫面,發現林並非在行人穿越道前暫停等候行人通過,而是以緩慢的車速持續往前行駛,並逼近在穿越道上的行人,待行人通過後,才從行人身後加速離去。
法官認為,林侵害行人路權行為,不僅易使行人有遭車輛驅趕的壓迫感,及遭受生命、財產安全損害的風險,且讓行人憂慮是否能安全無虞的走在行人穿越道,認定員警開單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