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三日以五票贊成、四票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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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警方在逮捕罪刑嚴重的嫌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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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對嫌犯採集DNA檢體作為辦案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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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違反憲法保障的隱私權。
大法官判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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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採集嫌犯的DNA就和拍照和按捺指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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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警方辦案正常程序,否決採集DNA構成違法搜查觀點。
最高法院的裁定,推翻了馬里蘭州上訴法院的判決。馬州警方在二○○九年以恐嚇罪名義逮捕一名男子,根據馬州法律,警方採集嫌犯的DNA,結果查到嫌犯涉及二○○三年的一起性侵害案,法院判他無期徒刑。
不過,馬州上訴法院去年四月判決,警方採集嫌犯DNA的做法,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的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
目前全美有聯邦政府和廿八個州允許警方採集嫌犯的DNA,對警方而言,DNA鑑定對於追查陳年舊案有很大的幫助;但反對者主張,此舉已侵犯憲法第四修正案保障。
最高法院僅以一票之差通過判決,顯見本案的高度爭議性,投下反對票的是三位自由派的大法官和保守派大法官史卡利亞,史卡利亞對這項裁定非常不滿,他在庭上表示,「本庭無視於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根本規定,也就是除非政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可以找到證據,否則不能搜索公民尋找犯罪證據。」
史卡利亞說:「今日的裁決將會帶來可預知的後果,未來大家如果被捕,不論理由是否正確,大家的DNA將被納入全國DNA資料庫。」
針對最高法院判決,也有人擔心DNA包含的個人資料遠超過指紋照片,隨著政府蒐集愈來愈多民眾的DNA,加上DNA分析技術的發展,未來可能嚴重侵犯民眾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