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未「當場舉發」 罰單撤銷

楊姓駕駛前年從快速道路進入國道3號北上300公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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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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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一路跟隨到3公里外的交流道後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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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錄影畫面開出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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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不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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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員警不符舉發程序,判撤銷罰單。法官指出,警方當下發現駕駛違規,應進行「當場舉發」,如果駕駛車速快,無法攔查時,可事後依錄影畫面「逕行舉發」,但員警當時未鳴警笛、攔下違規者,卻以跟隨攔下,再以畫面開罰,不符程序,因而撤銷罰單。楊男103年11月駕車進入國道3號,他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後方國道警巡邏時錄影拍下,但沒有當場攔下楊男,採取跟隨到3公里外的中埔交流道後才攔下,並依錄影畫面開出1千2百元罰單。楊男主張,當時如有違規事實,為何員警不當場攔下?卻等到下交流道時才攔停開罰,不符合「當場舉發」的條件。警方則稱,楊男當時車速快,才未攔停開罰,事後才以影像開罰,並無違反當場舉發的條件。法官認為,員警應以「當場舉發」將楊男攔停開罰,員警稱顧及安全,在距違規地3公里遠處才攔停,已不符合當場舉發需於現場攔停的要件,因此,警方無開出這一罰單的權限。五種舉發方式你清楚嗎? 圖/聯合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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