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計程車司機酒後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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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起步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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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員警經過而緊急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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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打開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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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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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反而引來員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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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超標被送辦。張否認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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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發現當時他的車子停在車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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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他酒駕,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法院調查,張姓司機過去六年有三次酒駕被捕紀錄,分別被罰錢及判刑,去年十月廿三日下午五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一家超商喝酒後,步行到他停在巷口的計程車,開車離去,被員警攔下並酒測,酒精濃度零點五三毫克,被依公共危險送辦。
張否認酒駕,辯稱他知道不能酒後開車,到超商喝酒後,回車上休息,待酒退後再駛離,後來發現車子停得歪斜,想要把車子停好,當時他踩著煞車,沒有打檔,車子尚未啟動往前開,不算酒駕。
兩名員警證稱,他們當時騎警用機車巡邏,在張的車後方看到張的車子緩緩駛離,但他們快接近時,張緊急煞車,並打開車門,假裝休息。
員警說,張突然煞車並開車門的舉動不尋常,引起他們注意,才上前攔車盤查,張當時很緊張,他們聞到酒味而對張酒測。
法官認為,張不太可能違反常情並冒違規被開單的風險,為了喝酒而把車子直接停在車道中間阻礙車輛通行,更不可能在車子停於車道時,還開車門休息,因此採信員警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