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同事誤擊失明 警求償敗訴

高市警局林姓巡佐3年前與同事攔查規避酒測的男子,

散光

,遭同事的指揮棒誤擊致左眼失明,

食品機械

,他轉向同事求償320多萬元,

台中室內裝修

,法院認為他同事沒過失,

蘆竹通水管

,且林已領警安基金等慰問金388萬餘元,

警用雨衣

,判林的同事不用賠錢。案發時,

EAS防竊

,林姓巡佐與曾姓警員、派出所長等人在仁武區澄觀路,

皺紋

,攔檢為規避酒測而逆向行駛的陳姓機車騎士,林姓巡佐認為,曾姓警員見陳逃逸衝撞,拿指揮棒揮擲陳,卻疏於注意,擊中林的眼睛,造成林左眼球破裂失明。但曾姓警員認為,他的指揮棒是被機車衝撞,才落到林的前方,應沒砸傷林。高雄地院審理後,指曾姓警員拋出指揮棒雖有檢討空間,但難以苛責,現場處於極度緊張,縱使丟擲指揮棒誤擊,也無可預見,加上民法規定,對同一侵權事實所請求的賠償金額,應扣除已得的利益,林已領慰問金、警安基金及公教人員保險金,總金額已超過林的請求,判決林敗訴。,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