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偶爭居住權 前妻趕人敗訴

詹姓男子與前妻謝女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朱立倫:公務員不是清廉、認真就好,他的房子讓前妻擁有「永久使用權」,大陸1-11月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年減17.5%,詹男後來帶再娶妻與子搬回自己房子住,訴願駁回 小烏龜電廠須補稅,形成一夫、二妻 (前後妻)同住特殊情形,高鐵運量破春節 花蓮火車滿滿滿,前妻訴請法院,「賣山豬肉色狼」 放看板挨告,要求前夫一家人搬離,不敵平價吃到飽 人形町料理歇業,法院判她敗訴,未協議就索賠「不符程序」 摔斷腿求償沒成,法官說,她有使用權、前夫卻是所有權人。「根本恐龍法官,只會看白紙黑字!」謝姓女子昨晚氣憤的說,當初簽離婚協議書時,就跟前夫口頭約定,擁有房子的「永久使用權」,約定永久使用的是她跟兒子,但沒有在協議書內寫清楚,前夫與其再婚妻子不得使用的字眼,才會造成現在法律站在前夫那邊,「我會堅持上訴,討回應有的權利。」
謝女的兒子說,爸媽常在他的面前吵架,有一次爸爸還因為居住問題,直接把媽媽趕出家門,「我看到也很無奈」。附近鄰居說,兩個人為了居住權的問題,常常各自向管理員、鄰居抱怨,「恨不得把對方打入十八層地獄」,兩人四處訴苦的結果,讓他們夫妻倆的家務事,搞得整個社區的居民都「有所耳聞」。
謝女訴訟時指出,她與前夫育有一子,6年前協議離婚時約定,兒子由她監護,前夫每月負擔兒子扶養費6000元,前夫位於台中市潭子區的房子,她有永久使用權,前夫不可強迫她搬走,水電、電話、瓦斯費都由前夫支付。
5年前,詹男帶越南籍女友搬進來住,2個月後搬離,再2年後,詹男帶著越南妻與新生兒又搬回潭子的房子,還將戶口遷入,謝女要求他們搬出,前夫不理會。
謝女說,離婚協議書約定,她擁有此房永久使用權意思,包含前夫不得住在此房,前夫還帶新婚妻子搬進來,已經侵害她對此房的使用權。
詹男強調,當初離婚協議,只約定他提供房子給前妻住,並沒排除他和家人使用權。
法官指出,二人離婚協議約定內容,可以看出詹男沒放棄房子所有權的行使權利,約定中無明示或默示排他效力,而且詹男再婚後,也有義務需照顧新婚妻與兒子,他的房子有3間房,前妻與子各住一間,還有一間,由他與新婚妻和子同住,並未侵害他前妻使用房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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