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銀前副理張國隆卅八年前捲入一銀押匯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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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遭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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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廿八年獲判無罪確定。張洗刷冤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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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告向一銀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討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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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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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無權免職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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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銀行給付張近十三年的薪資四百八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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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一銀押匯弊案發生於一九七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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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遭「台運」等公司詐騙押匯金美金上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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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時任銀行副理的張國隆、襄理林泰治及柯芳澤處理押匯文件放水,依圖利罪嫌起訴。張等人「法庭流浪廿八年」,二○○七年無罪定讞,是司法史上纏訟最久的官司。張國隆事後獲得刑事補償金三百七十五萬元,他原是四十多歲的一銀副理,獲平反時已是七十五歲老人。張在訴訟期間遭銀行記二大過免職,他在無罪定讞後,領到當年因交保支付的保釋金七萬多元,馬上用來和一銀打官司。今年八十四歲的張國隆告訴法官,他依銀行作業規範審核押匯案件,沒有疏失;且根據銀行人事管理規則及懲戒辦法,記三大過才能將員工免職,一銀對他的免職處分無效。張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一銀應給付他近廿九年的薪資及利息,共七○三萬元。一銀辯稱,銀行與張國隆是委任關係,銀行依規定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就算法院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張國隆因押匯案遭羈押四年多,對方這段時間無法提供勞務,銀行也能提前終止僱傭契約。最高法院調查發現,一銀副理出勤應簽到、簽退,並受上級指揮監督及獎懲,認定張國隆與銀行有僱傭關係,銀行無權任意終止契約。合議庭認為,張國隆處理押匯案並無銀行指控的疏失,僱傭契約應延續至張年滿六十歲,認定雙方從一九七九年三月廿日至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九日的僱傭關係存在;扣除張這段時間在其他公司任職的薪資後,一銀需給付他四百八十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