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經發局提醒未登記工廠補登

高雄市經發局21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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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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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於101年8月29日前已通過第一階段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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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102年2月2日前提出第二階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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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業者務必把握期限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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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喪失申辦權益。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總統公布修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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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增訂第34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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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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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2階段審查倘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規定並繳交回饋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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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可享有106年6月2日前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之規定,並比照合法工廠享有爭取政府補助資源及申請外勞等權益,對企業經營助益良多。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表示,自99年6月2日起已積極輔導758家業者提出臨時工廠登記申請,目前計有659家廠商通過第一階段審查,經發局將以公文方式通知業者,務必把握第二階段申請期限。
有關「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第二階段申請相關問題,請電洽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聯絡電話:07-3368333分機3163、2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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