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三年前看中台北市士林區一間已隔有五間出租套房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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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洪姓女屋主談妥價錢成交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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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戶籍無法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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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發現買到不能接水電合法使用的防空避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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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解約索賠;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洪女應賠償陳女三百六十五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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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
陳姓女子提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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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二○一一年九月間透過房仲業者,到士林區德行東路看一間地下室房子,由於洪姓女屋主已將地下室隔間成五間套房出租,且有相關產權證明,讓她誤以為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地下室,當場與對方談妥七百零一萬元成交,並交付卅萬元現金及兩百九十萬元支票。
陳姓女子隨即雇工裝潢,並開始支付房屋貸款,沒想到到戶政所辦理遷入戶籍時碰壁,才發現自己購買的這間地下室是防空避難室,不但沒有戶籍門牌,而且不能接水、接電。因與洪姓女屋主協商不成,提告要求解約及索賠三百五十六萬多元。
台北地院審理時,洪姓女屋主並未出庭答辯,合議庭認為,洪女出售地下室時,當時室內隔成五間出租套房,且從二樓及其他地方接來水、電,致陳女誤以為可以合法當成住宅使用,且雙方定約時是以一般居住使用為目的,所以陳女要求解約有理,判陳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