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配合推展觀光活動發售商品票券,
,如轉送他人使用,
,建立良好公共關係,
,即具有招待客戶或當禮品餽贈等交際應酬性質,
,應以交際費列報。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
,利用自身發售的商品票券,
,送予他人使用時,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報於相關科目,不可因已超過限額規定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