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兩年,
,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
,即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財政部規定,
,如存證函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
,以存證函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至於債權逾期二年的計算,是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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