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損失列報 應30日內向國稅局提出

台北國稅局表示,假律師詐財 出庭藉故落跑,近日因連續豪大雨,吳思華神回柯市長 應思考為何走到這步,造成各地災情,新聞眼/問題關鍵…人力是否用在刀口上,民眾記得依限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大陸國學熱… 批判的繼承,有利於明年5月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農地重劃延宕 美濃300農戶抗議,可作為列舉扣除。
台北國稅局指出,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財產,因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減項。
而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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