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周作出首波關廠工人不必還款的判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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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宣布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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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同意民國一百年後還款者可以全數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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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還款的則不歸還。此舉立刻引發「一案兩制」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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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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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似正轉而傾向對全體關廠勞工一視同仁處理;這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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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正確方向。
法院首波判決後,本報八日社論「考量社會成本,勞動部應放棄上訴」一文,即主張政府趁此將糾纏十七年多的關廠工人抗爭事件作一了結。理由是:一,避免此案抗爭一再激盪社會情緒,卻長年無解;二,對當年公權力處理勞資爭議未盡持平,應盡彌補之責;其三,讓抗爭工人能放下忿懣,回歸正常生活。行政院之作為,呼應了此一呼籲,可謂從善如流。
問題是,政府在展現善意之際,如果將全案切割處理,把稍早已經還清貸款的工人當成「乖小孩」,認為可以棄他們遵法的美德與善意於不顧,卻獨對上街抗爭的關廠工人屈服示好,將其貸款一筆勾銷;這樣的雙重標準,不僅將讓已清償的工人忿恨難填,甚至也無異向社會宣告「會吵的小孩有糖吃,規矩的孩子沒人理」的喧鬧邏輯有用;這不僅不公,也在對守法遵法的人施予懲罰。如此一來,台灣的法治和倫理還有人會相信嗎?
勞動部稍早宣稱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前還款的部分將不退還,是以「行政追訴期」為界;亦即,勞動部只認可追訴期限已過的部分,仍未脫「法律處理」的思維。事實上,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除了論及追訴效期之外,同時認定是因為當年「國家法治不健全」及「勞委會未善盡監督之責」,導致關廠勞工求償無門;這些高層次的問題,若沒有「政治處理」的視野,將顧此失彼,難以周全。
十多年來,在一一○五名關廠工人中,有四百八十人準時還清了貸款。可見,這些人了解這筆錢的性質是「貸款」而非「賠償」;也因此基於善良公民之義務,他們依約償還了貸款。事實上,勞動部門長期以來也是拿這四百多人當成樣板,以他們作法為據要求其他勞工比照辦理。而今天,如果一夕豬羊變色,積欠的人變成了勝利者,而還款的人卻變成「守法的傻瓜」,落得遭人譏嘲;那麼,這人間豈還有公道是非?
那天勞動部宣布撤銷上訴後,許多抗爭勞工相擁而泣,有些人更不敢置信地追問:「這是真的嗎?」可見,長年懸而未解的抗爭落幕,對這群飽受折磨的人是多麼重大的人生解脫。但令人驚訝的是,談到已經還款的人,這群抗爭勞工卻抱著極不諒解的態度,指責還款者是畏怯怕事、不敢上街,也因為他們還了錢而讓積欠者的抗爭之路走得更辛苦;他們甚至指責,還款者若未獲退款,是咎由自取,因為沒有為抗爭付出過力量。
聽到這樣的談話,不禁令人心頭一驚。一千多名關廠勞工,本來同是惡性關廠企業風潮中的受害者,應該是命運與共的成員;但經過十幾年的行政催討和操弄下來,他們卻被分化成互不諒解、甚至有些敵意的兩群,這是多麼可悲的事!可見,公權力的行使偶一不慎,不知不覺便摧折了人性;這真是可怕的殷鑑。
回顧此案十七年來的轉折,事情之所以演至如此積重難返,主要關鍵不在勞運團體的插手介入,而在歷任官員的步調不一,致使事態脫軌。涵蓋藍綠陣營的八名勞委會主委在內,有人向勞工作出曖昧的承諾稱「貸款」為「代位求償」,有人暗示政府不可能追討借款,有人則做做樣子隨便敷衍一下,卻一直沒有人積極去向資方追討欠款。也因此,關廠工人事件基本上是一件典型的「藍綠共業」,如果必須道歉,八名主委應該一起出面道歉──向這些委屈十七年的勞工,也向飽受紛擾的社會大眾。
若以「補助」方式退款給已還款的四百多名勞工,將需要二億元資金;為了維持台灣社會對守法、信諾美德的信任,政府無論如何要把錢籌出來。我們也希望,抗爭工人可以樂見自己努力的成果與未上街的工人共享;畢竟,站在勞工同一陣線的立場,彼此是同志,而不是對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