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鄭先生載著友人到蘆洲一家大賣場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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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車停放在頂樓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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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場未開燈一片昏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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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先生下車走向賣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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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撞上玻璃門受傷。事後業者支付1萬多元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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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鄭先生認為業者應再付精神撫慰金4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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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鬧上法院。
鄭先生表示,當時1到6樓車位已滿,所以開到7樓,「但現場一盞燈都沒亮,往電梯方向走,就撞到玻璃了。」鄭先生的眼鏡破裂、右眉割傷縫了10幾針。
雖然業者事後支付1萬5千元的醫療、眼鏡等費用,但從事企業講師工作的鄭先生認為,傷了門面影響工作,希望業者支付半年薪水、42萬元精神撫慰金,雙方談不攏,鄭男向消保官申訴。
賣場表示,當日1至6樓仍有零星車位,所以未開放7樓停車場,配合節能減碳因此沒有開燈,「不過當時有緊急照明燈,應該還是看得見。」鄭男無法接受,和解失敗,鄭先生目前以業務過失傷害提出刑事告訴。
消保官周繼雄表示,如果店家環境內有可能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應在明顯處設置警告標語,提醒消費者。停車場7樓沒開放,業者卻未放置柵欄不讓車輛通行,因此依規定須對消費者負起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