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旅行團旅客日前入住知本某知名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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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旅客攜帶新台幣2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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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購買各地名產及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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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入住隔日起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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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筆現金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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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飯店賠償。但消保官認為,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金錢,應該特別向飯店報備,旅客向飯店求償無理。
台東縣消保官謝清泉表示,依照民法第608條規定,客人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如未向飯店業者報備保管者,業者可不負賠償責任,但業者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就必須負賠償責任。該案警方已介入偵辦,由檢警偵查結果出爐後,再循司法途徑解決較為適當。
東台溫泉飯店林副總經理指出,一般房客如需代為保管財物,會以紙袋封裝,事後原封不動返還房客,但蕭姓房客自行保管財物且房間未鎖,遭偷走,向飯店反應,避免影響對方行程,飯店還發給8000元的慰問金,已善盡道義責任,對方竟要求賠償,實在於理不合。
蕭姓房客說,警方做完筆錄後,發現房間後陽台有一支鋁梯,再加上飯店幹部說房間鑰匙交付給房客後,飯店就沒有責任,讓他感覺不到業者的誠意,才要求業者負責。
謝清泉也藉此呼籲民眾,出外旅遊時,儘量不要帶過多的現金、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如果真的必要攜帶,一定要事先向飯店業者報備並交予代管,以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