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共財 繼承債務弟免還

池姓男子靠殘障津貼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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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繼承大哥為人作保「天外飛來的債務」一千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池姓兄弟雖然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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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居不一定共財」;池未必知道大哥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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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繼承償債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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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千萬債務一筆勾銷。
池家四兄弟是早年來台定居的緬甸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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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行老三的池姓男子(五十二歲)住在新北市中和區,行動不便、無法工作;一審判他敗訴,須償還銀行一千萬元。他因為家貧請不起律師,找法扶基金會協助請律師上訴才翻案。
台灣銀行向法院起訴指出,一九九三年池家四弟抵押桃園縣楊梅鎮的房屋,找大哥當保證人,申請貸款三百五十萬元。四個月後,四弟付不出本金和利息,銀行依法拍賣房屋僅得一百萬元。
池家大哥於二○○七年死亡,銀行因此轉向繼承人池家老三討債,十九年來本金加利息和違約金超過一千萬元。
池姓男子反駁,大哥雖與他及二哥共住,但他不知道大哥為四弟作保。兄弟平時打零工為生,各自為生活奔波,窮得沒錢結婚,回家很少交談;他沒有收到銀行催繳單,不知道大哥有債務,因此大哥死後,他未辦理拋棄繼承。
他強調,這筆呆帳從一九九三年至二○○七年長達十四年,銀行都沒有催討,卻在大哥死後四年才向他追討,致貸款利滾利變成千萬巨款;這筆債全由他繼承很不公平,就算他是繼承人,也應限定繼承才合理。
高院審理認為,現今工商社會型態,兄弟成年後獨立生活,縱使同住一處亦各自有獨立生活空間,未必知道彼此的財務;採信池姓男子的說法,「同居不一定共財」,認定池未必知道大哥為四弟作保的債務。
高院依二○○九年修正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中「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規定,判池可限定繼承。因為大哥沒留遺產給他,所以千萬債務一筆勾銷。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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