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李姓退休派出所長向劉姓保險員簡訊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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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妻認為兩人過從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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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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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駁斥。一、二審法官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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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劉女無罪。全案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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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是屏東派出所退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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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房仲。李妻指劉姓保險業務主任和丈夫曖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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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她的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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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損害賠償金100萬元;她舉證丈夫曾傳簡訊對劉女說,「只能從手機相片檔中的相片欣賞你的美麗姿態,如此,可以暫時慰我心;好像幾天沒有與你聊天,就感覺得很無聊乏味」。
李妻控,劉女曾和丈夫一起參加警局舉辦的出遊活動,也參加李男朋友間的唱歌聚會,以女友身分出席。
劉女否認,指自己和李姓男子是保險員和顧客間的關係,她和李男出席公開場合時身邊多有朋友作陪,就算單獨相處,也是處理保險事務。
李妻控丈夫曾陪劉女到婦產科看病,劉女駁斥,指她在男友陪伴下到婦產科看診,曾拒絕李男前往探望,提出自己傳給李妻的簡訊,內容向李妻解釋兩人關係,提及「努力劃清界線」、「一直拒絕你老公」、「氣到本來要去警察局檢舉他」等話,否認和李男外遇。
劉女辯稱,自己單獨找李男幾次,是因為要拿資料給他看,並非約會談天說愛。
她指出,兩人有共同客戶和朋友,才有業務互動;堅稱自己與李男是客戶關係,對方曾誇她很漂亮之類的話,但她不認為那是追求。
法界人士指出,一般通姦罪判決成立後,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勝訴率較高;除非劉女和李男侵害李妻的配偶權程度嚴重,李妻也具體舉證出自己受侵害情形,否則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