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士車賣20萬? 買到贓車判6月

基隆市朱姓男子上拍賣網站買權利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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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萬買到價值130萬的1輛賓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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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去年將車送廠保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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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發現該竟是贓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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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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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男明知車子便宜異常有可能是贓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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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贓物罪判朱男6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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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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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男去年上拍賣網站買權利車,與一名自稱「李先生」的賣家,相約在基隆市七堵區交易。
「李先生」開來1輛市價130萬的銀色賓士車,先是出價40萬元,經朱男殺價最後以20萬成交,並告知是「權利車」。
去年1月16日中午,朱男將車子送進桃園某車廠保養,被桃園警方發現該車是去年一位王姓車主的失車,當場查扣車輛並通知朱男到案說明。朱男供稱,他以為是權利車撿到便宜,不知道是贓車。
法官認為,朱男明知該車價格有異,在不確定是不是贓物的情況下買車,仍構成間接故意購買贓物。
基隆監理站第一股長陳林錦表示,買權利車的人可以買到「開車權利」,而真正的所有權則是在債權人的身上。
他舉例,某人向銀行貸款買了1輛車後無力償還,將車子拿到當鋪典當,流當以後,當鋪會將車子當成權利車出售。但是事實上,在貸款清償完之前,該車不能過戶,買權利車的人沒有所有權。
陳林錦說,監理站方面只認定合法登記的車輛與車主,並沒有所謂的權利車存在,民眾最好不要貪小便宜。
陳林錦說,被債權銀行發現會將車子收回,除了血本無歸,甚至有可能被控告侵占,甚至買到的是贓車,而非權利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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