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陳姓牙醫被控未評估黃姓病患身體狀況就植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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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黃術後出現細菌感染引發猛爆性肝炎等症狀;最高法院認定陳未善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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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陳須賠償黃45萬元精神慰撫金及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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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確定。
黃男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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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替他植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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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評估他年逾六旬及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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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當天1次拔掉4顆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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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15支人造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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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顆牙齒抽神經與根管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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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僅65分鐘,相當草率。陳植牙不當,造成他術後細菌感染引發猛爆性肝炎,還有人造根座鬆動斷裂,義齒損壞、脫落,長期影響進食,請求陳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1千萬元。
陳主張,2002年至2005年間,他替黃男治療牙齒22次,手術前都有拍攝X光片評估風險,黃男回診時,也未出現牙齒發炎等異常症狀,黃男列舉的術後症狀與植牙無關。
最高法院認定,陳未告知植牙可能併發之風險,也未依規定將治療過程記載於病歷上,造成黃男植牙後咬合受力不平均,飲食困難,判陳須賠償黃男45萬餘元。不過,陳主張黃男積欠他植牙尾款85萬元,請求抵銷損害賠償金合理,抵銷後黃男不得再請求賠償,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