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姓男子假日找外勞幫忙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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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縣府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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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不是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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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為節省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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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相當於半年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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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縣府罰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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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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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改為較輕的罰15到20萬元。
桃園地院調查,彭姓男子去年10月間某周日因家中裝修,請一家電子公司合法雇用的2名外勞到家裡幫忙,每天價碼1千2百元,結果被警方查獲,縣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30萬元。
彭姓男子向桃園地院行政法庭指出,他不是營利,只是為了節省費用才請外勞幫忙,而且是合法引進的外勞,他月薪約6萬元,3個孩子念國中、小學,挨罰30萬元等於一家五口要餓肚子半年。
彭姓男子認為,縣府裁罰標準是以僱用的人數來決定,並非依情節輕重裁量,既粗糙又不合理,即使要罰也該輕罰,請法院主持公道,撤銷原處分更改裁罰金額。
法院審理時,縣府指出,就業服務法聘請外勞採申請許可制,不區分僱用目的是否營利,假日找外勞做工,就是違法,可以處罰15萬到75萬元,對彭裁罰30萬元屬適當。
法官審理後,認為裁罰未針對雇用外勞的情節、態樣考量,如是否有營利性質、雇用人數和聘僱期間長短等做不同的處罰,而是依人數做處罰標準,2到4人罰30萬元,作法死板板,未考量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負擔能力,有違平等原則,判決撤銷裁罰,改為罰15到20萬元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