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婚前隱瞞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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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妻子發現他「沒性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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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4個月後告白出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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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離婚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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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吳隱瞞性傾向「侵害女方婚姻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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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15萬元。桃園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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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2年多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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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妻向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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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後始終沒什麼「性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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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4個多月才親熱4次,以為他有外遇,數度追問,丈夫才坦白出櫃,當場晴天霹靂,身心受創。吳妻指出,雙方父母曾出面談離婚條件,講好由吳賠償120萬元,但離婚後對方耍賴,她以丈夫在婚後才坦承性傾向的欺暪行為,已嚴重妨害她婚姻決定自由,向前夫求償。法院審理時,吳男否認婚前隱瞞出櫃,表示雙方交往期間多次約會,就像一般情侶一樣,還強調真正同性戀者不可能主動與女生發生關係,是因婚姻不順,妻子才懷疑他的性傾向,並未侵害前妻婚姻決定權,主張不賠。女方父親作證說,在談判時,當女婿的面詢問「你搞同性戀,誰能接受」,女婿也承認出櫃,且吳在審理中也坦承同性戀。法官認為,婚姻關係建立在雙方的信賴承諾上,如果婚前告知同性戀,另一半可自行判斷是否結婚,但吳一再隱瞞,有違雙方互信,已侵害女方「決定結婚與否的權利」,考量吳收入不豐,判賠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