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規定太僵化 請更貼近社會一點

台灣銀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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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庭丈夫到大陸工作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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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申請助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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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親」欄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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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父親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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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無法順利申請。有的子女最後用報「失蹤人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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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出父親出面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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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解決問題。台灣銀行總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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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未滿廿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借貸契約,需要法定監護人同意並擔任保證人,未滿廿歲的學生,必須在父母簽名下,才能向銀行借貸。但現代社會的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問題,層出不窮,夫妻未離婚但早已分居不往來,子女要辦學貸,不見得父母都能出面簽字,也不一定都能透過「通報失蹤」父母逼他們出面簽字保證。此時銀行端會根據個案狀況,如雙親一方如有重病、服刑在監、國外及失蹤等,若取得相關證明,就可辦助學貸款。銀行指出,曾有高中生因父母行蹤不明,自幼由爺爺奶奶撫養,申請學貸時,由學校代為提出家庭狀況說明與銀行協商,才順利完成學業;也曾有大學直接提供學費分期付款申請,給予因家庭因素無法申請就學貸款的學子,待學生滿廿歲,再靠打工申請信用卡,利用信用卡分期繳納學雜費。法界人士直言,站在銀行立場,還款能力最重要,但眼下台灣家庭的狀況與型態百百種,孩子求助無門,無法辦學貸,致斷絕求學之路,實在不合理,畢竟孩子無法選擇父母,「建議銀行修改或放寬規定,更貼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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