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可續領國民年金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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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31條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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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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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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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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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仍符合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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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及土地也未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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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公告現值調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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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繼續領取給付。
各地方政府逐步調高土地公告現值,預計民國104年達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90%,土地公告現值調高,造成原本請領國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民眾,在房屋沒有變賣,收入並未增加情況下,無法繼續請領保證年金,不少立委都接到陳情案。
委員會初審通過,101年1月1日起已請領保證年金的民眾,若符年收入等其他相關條件,同時並未新增土地及房屋,不受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影響。初審也納入民進黨立委陳節如的意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也適用此規。
社福衛環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草案,過去特殊境遇家庭受限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是25歲以下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專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的學生,雖符合特境家庭身分,卻不得減免學雜費。委員會通過刪除這項限制,讓特殊境遇家庭的孩子申請學費補助時,不再受限於年齡與學校形式限制,這項規定追溯至今年8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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