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應依限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將於102年1月1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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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期限至102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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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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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應注意是否據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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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發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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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速於申報期間內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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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逾期補報而遭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以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為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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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經營之A商號於100年度給付租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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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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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給丙,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於申報扣繳憑單時,誤申報乙為所得人,遲至101年2月22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所得人為丙,經該局按扣繳稅款108,000元處10%罰鍰10,00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101年1月19日完成申報扣繳憑單,事後自行發現所得人姓名、身分證資料繕打錯誤,在未經任何人檢舉或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前,即於101年2月22日自動申請更正,並未增加國稅局稽徵成本,已善盡扣繳義務人之職責,更無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意圖,應予撤銷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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