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從女兒讀國小時性侵她,
,女兒不從就被痛打,
,上高中住宿舍,
,回家又被父親性侵;男子騙女兒體內有髒東西,
,睡覺時靈魂亂飄,
,需有男性液體修補,
,有次性侵後,
,主動拿自己性器官給女兒看,指陰莖上有痣,女兒以此特徵指控,成為鐵證。 台中地院判男子徒刑10年,他與檢察官都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判徒刑12年6月,強制他接受治療,仍可上訴。,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