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證明財部違約 才告得成

台新金控在彰銀董監事會改選中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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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財政部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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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對財政部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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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100億元。法界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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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財政部發給台新的「三張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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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認定是關鍵。
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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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三張公文承諾財政部將支持台新取得彰銀「經營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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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支持台新在當屆董監事席次過半,最終並承諾在立法院同意前提下,將逐步釋股給台新,且不會賣股給台新之外的大股東,也就是不會製造第二大股東。財政部之後有編列釋股預算,但立法院決議不通過。
法界人士表示,台新提告若要成立,首先要證明財部違反上述約定,必須得還原當時交易狀態,釐清雙方立約時取得怎樣的共識,並明確舉證。
一位熟悉併購實務的律師指出,就三張公文內容來看,取得當屆董監事席次過半,意義清楚沒有問題,財部也已履約,但所謂的支持台新取得彰銀「經營權」,是指永久經營還是當屆經營權,這部分較抽象,將成為雙方攻防重點。
至於釋股部分是否違約,關鍵在於釋股預算可能遭凍結的變數,是否可形成「毋庸舉證、眾所皆知」的可預料因素,雙方立約時,是否已經過充分溝通、並理解預算可能遭凍結,此為可預料變數。
律師表示,台新必須成功證明財部違約,才能可能成功索賠;若舉證成功,金額是否可如台新預期,取得100億賠償?法界人士指出,這必須視台新的「實際」受損金額,例如因此失去多少持股、損失縮少獲利來判定,若僅是「失去經營權」的抽象損失,較難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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