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招待經銷商出國 應列為其他費用

太保市余小姐問: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誆能買通法官 詐走400萬判4年,可否以交際費列支?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自102年1月1日起,台北「籠民」 家0.83坪不如扁牢房,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無人機發燒 供應鏈起飛,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國美獲利激增 股價來電,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所支付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說明,「交際費」係為推廣業務、建立良好之經營關係,而用於交際應酬及餽贈所發生之費用,與獲取營業收入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
因此,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而應按「其他費用」列支,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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