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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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我國廣播電視法的第28及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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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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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NCC真的將廣電法部分條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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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違背法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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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侵犯立法院立法權,NCC委員儼然以大法官自居。
等不到廣電三法在立法院修法通過,NCC打算引用相關國際公約,調整部分不合時宜的法條,例如「廣告應先送審」、「節目內容不得違背反共復國國策」等內容。雖然NCC的動機可理解,但法界人士呼籲要遵守法制作業的遊戲規則才是。
法界人士說,暫不討論相關國際公約、條約,與國內法律比較時的優先順位,以及台灣有無簽署的問題,NCC研議套用所謂國際衛星廣播電電視公約的精神,直接祭出停止適用廣電法部分條文的作法,即欠缺內國法化送立法院審議的過程,要停止適用部分法律條文,也非NCC主管機關權限。
法界人士表示,廣電法是套法律,條文有無失效,應由大法官會議予以解釋後宣告,若要停止部分條文適用,除非法律本身有明確法律授權,否則率爾停止適用,頂多也只能針對相關的函釋,沒有聽說過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將法律停止適用的前例。
【記者程平/台北報導】
因為遲遲等不到廣電三法完成修正,NCC研議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精神,停止適用廣播電視法第28及29條的規定。立法院法制局長高百祥表示,主管機關必須說明,在沒有透過立法院修正的情況下,是依照什麼樣的法令授權,可以把現行有效法令停掉,如果沒有就不行。
高百祥說,實務上,有很多國際標準的規定,立法院院會立法時會寫明,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國際狀況做調整,就是條文已經有授權,主管機關可依照國際最新發展,用行政命令或公告方式,去調整整個授權內容,如果廣電法中沒有授權,行政部門就很難把現行有效的條文把它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