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江姓男子騎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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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被警員攔下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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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監理站裁罰600元;他興訟表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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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當天的兩段式左轉標誌設置地點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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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根本沒看到。法官調查後認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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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撤銷罰單處分。判決書指出,江姓男子去年6月15日騎機車沿芬園鄉四線道的芬草路行駛,直接左轉進入復興路時,被警員攔下,表明該路口需兩段式左轉,當場開單告發。事後,江男接到彰化監理站的裁罰600元紅單,向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法官調查發現,這個路口的兩段式左轉標誌設在停止線後方,距離機車路口停止線還有數公尺之遠,加上該處是一個彎道,騎士不易看到,設置地點有瑕疵,認為江男異議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