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逆轉改判有罪 黃景泰收獻金案可上訴

因利用職務詐財遭重判十五年徒刑的基隆市前議長黃景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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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違反貪汙、政治獻金法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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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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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昨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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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該條文原屬二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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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新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三七六條第一、二款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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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三審,黃成為釋憲案適用首例。司改分組會議期間,第二分組決議「避免突襲性無罪改有罪判決確定 」,大法官會議上月廿八日作出釋字第七五二號違憲解釋。解釋文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與刑法第三二○條、三二一條竊盜罪,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改判有罪,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如此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檢方起訴指出,基隆市信義區全屬山坡地,甲山林機構代銷「真愛花園城堡」,闢建樣品屋未提出水保計畫而遭罰。甲山林託黃景泰協助,請主管機關免除水保、雜項執照等申請程序,前市府產發處漁農工程科科長林柏樹等人,讓樣品屋工期提前二至三個月,涉變造、竄改已簽准的公文。檢方在搜索黃景泰寢室時,扣得四九○萬六千元政治獻金。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黃是民意代表,受建商委託向市府承辦人協商,沒有圖利建商、教唆公務員圖利業者意圖,黃等五名被告無罪。政治獻金部分,一審認定黃收受時間是在政治專戶核准之後,未違法。高院認黃是在二○一四年四、五月間收受寶得利董事長張雅琍以個人名義捐贈的五百萬現金,也沒在同年五月廿八日政治獻金專戶設立後整筆存入專用,已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基院卻諭知此部分無罪,撤銷改判六月徒刑。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不得上訴,但在最新一號釋憲後,黃景泰成「受益人」。黃被控利用職務詐財九十罪、使公務員行使登載不實罪四罪遭判十五年徒刑,上月廿日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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