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較不喜歡用恐龍來形容判決悖離社會期待的法官。但司法界即使不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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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法官法匠化的嚴重問題。初閱林益世被控貪汙案的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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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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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法官能夠用那麼多和社會認知相悖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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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較輕罪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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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成這個判決。
林益世究竟該判多少年徒刑才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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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單從刑期數字上論斷,但是,法官用普通刑法的恐嚇取財罪,取代檢察官起訴的貪汙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最值得大眾公評。因為這不但是林益世獲得輕判的主要原因,也是林益世其他同案被告親屬獲得無罪判決的基礎。說白了,法官昨天在判決中,論述了許多奇奇怪怪的理由,然後認定林益世只不過跟一般市井小民一樣,犯了恐嚇勒索的罪而已。不巧的是,他有公務員身分要依法加重刑罰。
法官論點之一指,公務員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及人際關係,和他的職務無關,林益世即使用這些東西對他人的決定造成實質影響,也不是職務行為。因此,不能用可以判無期徒刑的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來論罪。
我認為,法官這個論點,跟一般社會認知有很大的差異。因為對一般小民來說,林益世如果向你嗆聲說,他有辦法幫你到澎湖縣政府謀個差事,你肯定相信他有辦法,也分不出來他是職務行為或者只是靠身分、權勢。
法官論點之二指稱,公務員以不法手段取得之標的物分為「財物」及「不法利益」。「財物」指的是有形的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諸如金錢或骨董。「利益」指的是無形的具有財產價之權利,諸如債權、智慧財產權。假如林益世是勒索取得「契約上請求權」,仍不能以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論處,只能論普通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這樣的論斷,如同上咬文嚼字的國文課,一般人很難接受。社會上普遍認知,林益世幫地勇弄得的契約上請求權,跟鈔票沒什麼兩樣,而且實質上地勇公司靠這個契約,確實賺了不少錢,包括給林益世的錢。難道林益世從地勇陳啟祥收到的錢不是白花花的錢?
另外,中鋼及中聯公司表面上雖然是民營公司,但骨子裡是公營事業,是眾所周知的事,所以任何人有事找這兩家公司,才會找上經濟部。但法官卻百分百認定兩公司是民營事業,林益世影響這兩家公司經營階層的行為,與公務無涉,也就沒有論以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的理由。
林益世脫免本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行的貪汙重罪,改論以普通刑法的恐嚇取財罪之後,林益世各親屬被起訴的洗錢罪,也直接獲得解套,獲判無罪。因為刑法勒索取財的行為,不屬於洗錢防制法規範的重大犯罪。
依我看來,法官對這個案子的判決,咬文嚼字不說,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從否定職務行為開始,到適用輕罪判決及無罪諭知,真的是「一氣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