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家連鎖超商加盟店洪姓店員和劉姓男客人發生糾紛,
宜蘭休閒農場
,洪拿球棒打傷劉,
淡化皺紋
,劉提告要求連鎖超商負連帶賠償責任;連鎖超商辯稱,
清透亮白
,洪是加盟業者僱用,
廢水工程
,與超商無關。一、二審法官都認定,
垃圾清運
,洪穿超商制服在店內工作時打傷人,
死亡證明
,連鎖超商是僱主,
商標延展
,判決連鎖超商連帶賠償劉十七萬元定讞。判決指出,劉男二○一三年七月間到台中一家連鎖超商消費,以現金結帳後,要求改以悠遊卡結帳,並將發票儲值在卡內,最後又改口要求拿紙本發票。洪姓店員認為劉故意刁難不理會,劉要求店長出面。洪離開櫃台走進儲藏室,劉跟進後雙方發生口角,洪拿儲藏室的球棒打傷劉。劉控告洪涉嫌傷害,法官判洪拘役五十日,可易科罰金,洪事後離職;劉再提民事求償一百十一萬,並要求連鎖超商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官判洪和連鎖超商需連帶賠償劉十七萬的精神慰撫金和醫藥費等,連鎖超商不服上訴。連鎖超商指出,洪任職的分店是加盟店,連鎖超商與加盟主簽約委託經營,雙方並非勞僱關係,且洪是加盟主僱用的員工,與連鎖超商無關。台中高分院指出,加盟主與總公司簽訂經營契約,應認定是為總公司服勞務,總公司應負僱用人責任,何況,洪當時穿超商制服工作,依社會通念會認定他是連鎖超商受僱員工。連鎖超商和加盟主的加盟契約,不能排除民法對雇主的規定,判決連鎖超商要和洪連帶賠償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