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翻修/律師:資訊揭露須完善

公司法翻修/律師:資訊揭露須完善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 買東西RSSApp粉絲團我的新聞udn family搜尋美國大選時尚汽車NBA台灣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全部願景新聞財經時尚汽車NBA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元氣話題讀書吧讀小說知識庫電子報基金房地產影音售票網外貿網買東西有設計有行旅捷客聯合文學聯經出版世界日報App 即時熱門要聞娛樂運動全球社會產經股市健康生活文教評論地方兩岸數位旅遊閱讀雜誌時尚汽車購物 財經焦點 科技產業 金融要聞 稅務法務 產業綜合 商業企管 房市情報 udn / 產經 / 稅務法務相關新聞公司法翻修/企業型態將減為二種公司法大變革 四面向翻修公司法翻修/律師:資訊揭露須完善分享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6-11-06 03:11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WhatsApp 《公司法》即將出現革命性翻修,

分泌物過多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泰明建議,

彰化室內設計

,修法後賦予中小企業許多彈性,

台南房屋民間二胎推薦

,但為了保護交易人,

台南網頁設計

,需規畫完善的資訊揭露制度。此外,

澎湖大明蝦

,過去許多配套法案都是基於《公司法》制定,

菲律賓商標

,大修應通盤修正相關法令,

健康蔬菜

,切莫急就章上路,

查封不動產

,反而造成適用困擾。陳泰明支持翻修《公司法》,

買房

,也預料修法後會需要一段磨合期;既然給予彈性,也勢必產生一些鑽法律漏洞的人,屆時可以逐步完善,但不宜因噎廢食。「彈性」也可能產生「弊端」;陳泰明舉例,過去企業都遵照政府規畫好的框架;賦予彈性後,公司也就不再「標準化」。但公司將來還是得「對外」,例如一家公司資本額5,000萬元,但實際現金可能僅2,000萬,其餘都是勞務出資;外人未必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為保護交易人,應在不影響隱私資訊前提下,充分完善資訊揭露。資訊揭露該由誰負責?陳泰明表示,不論是商業司,或另外成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都是可能選項,但影響性攸關整個社會,勢必要具備公信力。此外,《公司法》修正不只影響企業,也影響債權人、銀行等。配套的《證交法》、《企業併購法》、《外人投資條例》、《商業會計法》等都應通盤檢視。,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