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原基法》判無罪再添一例!繼5名花蓮縣秀林鄉銅門村原住民上山採取玫瑰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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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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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楊姓原住民被控以獵槍上山獵殺一隻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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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再度引用原住民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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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供自己及家人食用「非營利行為之自用」判無罪。2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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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族人高呼是原住民轉型正義的開始。去年7月26日零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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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太魯閣族原住民騎車搭載溫姓友人上山,行經銅門林道龍溪段時,發現有動物在芒草中,以為是山豬,楊男借用友人無照原住民自製獵槍獵殺,卻誤射台灣野山羊,帶下山時被警方當場查獲。楊男堅決否認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犯意,辯稱誤認是山豬才開槍獵捕,並基於太魯閣族習俗,在山上獵捕動物後,若未帶下山,以後將在山上獵不到任何動物,才將獵物帶下山。檢方起訴理由是,楊男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亦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持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野山羊的行為,侵害國家「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及維持自然生態平衡」。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判獵殺山羊無罪的理由說,被告是為供自己及家人食用的目的,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實已展現太魯閣族「與自然共存」、「識別族群」、「展現勇氣及膽識」的價值,並依習慣將獵物視為食物來源,雖非因「祭典」而「狩獵」,然仍屬太魯閣族之傳統文化,合於「非營利行為之自用」。 「遲來的正義!」太魯閣族人尤道說,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不能忘記也不能放棄。針對宣判結果,檢方認為目前《原基法》制度並不完整,也未清楚規範,仍會上訴,也樂見新修法後會有助於保障原住民權利。楊姓原住民去年7月在山上獵殺一隻台灣野山羊,帶下山時被警方當場查獲。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