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機車騎士沒注意行人及自行車專用道的路口有ㄇ型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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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後摔成四肢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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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指控金山區公所管理路段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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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醫療費等一千五百九十一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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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區公所設置的標誌、標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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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國賠一千一百九十三萬元。本案可上訴。張姓機車騎士(廿八歲)在LED工廠擔任作業員,他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晚上騎機車載友人行經新北市金山區磺清路,撞上行人及自行車專用道路口處的ㄇ型障礙物,四肢癱瘓,張終其一生須靠他人協助生活。他主張,肇事路段前方沒有禁行機車標誌,也沒有在道路外側標示這是何種道路,管理道路的金山區公所竟在車禍路段的外側路中設ㄇ型鐵管路障,路障沒反光設備提醒人車注意,他不知有鐵管才撞上。事故發生後,金山區公所在此處設置「本路段為行人及自行車專用道」標誌、拆除ㄇ型鐵管障礙;張指控,區公所對路段的設置、管理欠缺釀禍,請求對方給付醫療費、勞動能力損失。金山區公所辯稱,設ㄇ型鐵管障礙物,是避免其他車輛違規駛入導致行人及自行車遭受不測。此外,區公所在道路前方七百公尺處,也設慢行及警告標誌等,符合交通標誌設置規則。法院認為,區公所在事故地點前方七百公尺設立警告標誌,但標誌距離事故地點太遠,不足以警示用路人。案發時警告標誌只能讓用路人了解此處是行人及自行車優先使用,不足以顯示禁止汽機車進入。法院認定區公所的設置有欠缺,但張姓騎士經交岔路口沒減速慢行、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區公所及張各負八成、二成責任,判准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