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圍牆、警棍、封鎖邊界與遣返等各種推拒難民之非法對策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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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廿八國於三月再度祭出另一項非法手段。歐盟與土耳其達成「一進一出」的交換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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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歐盟每遣返一名敘利亞難民到土耳其的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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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將安置一名敘利亞難民到歐盟;上限七萬兩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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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將優先考慮合法入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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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排除所有倉促逃離戰火而無法取得合法簽證的「非法」入境難民。如此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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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得以順利將已進入歐洲境內的難民逐出境外;近年積極爭取加入歐盟的土耳其也獲「考量」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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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國民六月起也將取得申請申根簽證之權利。歐盟各國領袖從梅克爾到卡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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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樂見這項條件交換;但聯合國難民署及國際特赦組織等等卻紛紛提出譴責。究竟它有著什麼樣的問題?首先,歐盟廿八國全數為一九五一年《難民地位公約》簽署國,法律上有絕對義務提供庇護申請者公正之審核程序,以確立其難民身分並提供庇護,但歐盟卻完全規避了此一國際公約下的義務;其次違反了《難民公約》中的「不遣返」(non-refoulement)原則:無人應遭遣返至有可能面臨迫害之國家。國際特赦組織提供無數案例,指出土耳其自今年初開始,一改過去難民政策,除了封鎖敘利亞邊界、開槍射殺企圖入境者之外,同時也以一天大約一百人的速度,大規模遣返敘利亞難民,其中包括孩童、孕婦以及沒有父母伴隨的孩童。是以這個所謂「一進一出」政策,絕非如歐盟所宣稱將難民安置於「安全第三國」,而是形同將其遣返戰亂地區。國際特赦組織英國總部主任凱特.艾倫(Kate Allen)說,「這些領導人設法逃避法律義務,是絕對可恥的做法。」特赦組織的歐洲暨中亞地區主任約翰.達會森(John Dalhuisen)亦表明:「唯有鐵石心腸才可能執行這項協議。」自從三歲敘利亞男童亞藍溺斃土耳其海灘之後,國際媒體對難民議題多了些關注,但往往只呈現兩種眼光:一是歐洲本位的自利觀點,二是溫情式的人道關懷;兩者共同成就了一種態度,彷彿庇護難民只是各國得以私自裁量的人道施捨或「義舉」。然而,即便不追究歐美強國須負起絕對責任的二戰以來最大難民潮之成因,庇護權正如同生命權及免於刑求權等等,不過是國際法體系所認可的基本人權之一;《難民公約》之外,《世界人權公約》、《日內瓦公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等諸多對於歐盟皆具有約束力之文件,無不保障著所有人於他國申請庇護以免於迫害的權利。這不但是各國的道德責任,更是法律義務。諸如亞藍之無辜生命的受苦與消逝,在在提醒我們,難民庇護不過只是「基本人權第一課」,而歐洲國家近年來所有企圖推諉責任與傷害難民之舉,則是公然違反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