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詐團煮飯認定參與幫助犯 判刑

劉姓男子受雇在詐騙集團電信機房內煮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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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他未參與詐欺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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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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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在封閉機房裡提供餐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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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詐騙集團敗露形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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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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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依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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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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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集團舉世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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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民間「反詐騙」多有宣導,劉姓男子已成年,不可能毫無見聞;縱使事前不知道自己受雇於詐騙集團,但在封閉、管制進出的機房裡煮飯多日,與詐團成員朝夕相處,應該知道對方在搞詐騙。劉堅稱自己只負責煮飯,不知道服務的對象是詐騙集團,不可採信。合議庭認為,就算劉未實際參與詐騙行為,但供應詐團成員飲食,讓詐團成員能避免因飲食問題頻繁外出而增加暴露形跡、遭警查獲的機會,已符合幫助犯的法律構成要件,因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但考量詐騙集團尚未取得任何贓款,因此判刑四月,易科罰金十二萬元。曾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前年在仁武區設置詐騙機房,劉姓男子於前年四月受雇替詐團成員煮飯,供應十多名成員飲食,還被詐團成員封綽號「食神」;這個詐團鎖定大陸民眾行騙,警方同年四月底循線查獲,調查發現詐團尚未得手分文贓款。曾姓男子等人,二審另案已分別判處九月至六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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