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修法 通苑漁民憂執行困難

苗栗縣通苑地區漁民長期飽受外縣市漁船進入3浬內近海,觀光局推給小費 找業者協商,以拖網或放捕蟹籠非法捕魚的困擾,藏100多案卷 書記官判5年,且非法捕魚的裁罰需交由船籍地的縣市執行,NCC權力愈大 產業更怕,立委陳超明昨天提案修正漁業法,市長換跑道 蘇家明「牽一髮動全身」,將裁罰單位改為發生地的主管機關,花壇罷免風波 不排除鄉長選舉恩怨延伸,但漁民仍憂心執法有困難。
通苑區漁會理事長余瑞昌說,每年9月起到隔年4月,通苑地區近海常有外縣市漁船進入沿岸3浬內海域,占據漁場以大型拖網加電或放置捕蟹籠非法捕撈,將烏魚、白帶魚、白鯧魚等高經濟魚類一網打盡,在地漁民多以膠筏捕撈,難與漁船競爭,捕不到魚叫苦連天。
陳超明表示,去年4月與通苑地區漁民座談,漁民多次提及外縣市漁船進入通苑地區近海非法捕魚,見到海巡署巡防艇靠近就趕緊駛離,巡防艇離開時又靠近,在地漁民錄影蒐證,但裁罰需交由船籍地的縣市執行,常是輕判難以遏止。
陳超明昨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修正漁業法第四十條並審查通過,針對外縣市漁船在近海非法捕撈,修法改由發生地的主管機關逕行裁罰,三讀後即可生效施行。
通苑區漁民肯定修法的用意,但認為執行上需有海巡配合,否則難以落實,余瑞昌表示,縣市政府不可能有巡防船隻,漁民出海時舉證也很困難,擔心空有法令卻罰不到外縣市漁船,有賴相關單位協調配合,才能保障漁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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