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金融防弊 訂吹哨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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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兆豐銀被重罰5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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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樂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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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凸顯政府主管機關及被監理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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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出事後才來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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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應比照國外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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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面著手建立「公益檢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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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訂所謂的「吹哨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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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防患未然。實際上,國外大部分金融弊案都不是由政府主管機關發現,也不是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出來,而是由內部員工舉發。像美國證管會(SEC),不僅對檢舉人提供獎金,如檢舉案被調查後,罰100萬美元以上,會有10%到30%的檢舉獎金,而且提供保護機制,檢舉人的身分必須保密,如果有人對檢舉人採取報復行動,要被抓去關。國內金融市場目前並沒有這類公益檢舉人的立法機制,金管會雖訂有金融不法案件的檢舉辦法,但這不是法律,也沒有保護檢舉人的周全機制。根據金管會今年修正公布的「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已大幅提高檢舉獎金,但提高後的檢舉獎金,最高仍僅40萬元。內部人最清楚公司裡面在搞什麼,從過去到最近的金融市場重大事件,都凸顯國內必須有事先防範機制,參採國外作法訂定「公益檢舉人」法律機制。像美國等,是針對不同目的訂定不同專法,例如反貪腐檢舉法、資本市場檢舉法等;日本、韓國等,則是訂一個檢舉專法,適用所有類型的檢舉案件。不論是採取那種立法方式,檢舉專法的規範重點,至少都包括規範檢舉獎金、對檢舉人的保密責任,及反報復規範等,明訂對檢舉人採取報復行動者,將處以刑責。對檢舉人的保密責任很重要,否則在台灣,檢舉人一不小心很可能就被「爆料」出來了。 除此,某種程度也可採取行政免罰作法,有點類似「汙點證人」作法,對檢舉人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除了透過訂定檢舉專法,鼓勵檢舉人做公益通報外,最近金融市場重大事件也凸顯國內金融相關法律對金融機構的裁罰金額太小,無法有效產生嚇阻力。以兆豐銀被美國重罰為例,同樣是內控制度不佳問題,依國內現行銀行法規定,最多是罰新台幣1,000萬元,相差非常大。除此,國內銀行法、保險法的行政罰鍰,多是以罰金融機構為主,再要金融機構去對個人追償,而且罰機構本身,也是在罰股東,人不見得被罰到,年終照樣領獎金。但如果有缺失,要罰人及主管才有嚇阻作用,人也不會為了業績壓力而忽略該有的內稽內控等規範。(本文由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葉銀華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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