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看守所洪姓收容人在舍房內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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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理人員再三勸戒仍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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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帶到中央台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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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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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舞雙手極力反抗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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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弄傷2名管理員,被控妨礙公務和傷害罪。案經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其行為雖然不當,但還不至於構成傷害等罪,最後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洪姓收容人之前就因為違規被送進違規房管理,按照違規房規定,每天上午9時到11時25分必須穿著整齊公家服裝靜坐,但前年9月6日上午,理應靜坐時間卻只穿內衣褲且到處走動。管理人員再三勸戒無效,才通知中央台支援,打算將他上銬帶離房舍集中管理,過程中發生肢體拉扯。因爲洪頑強抵抗,過程又揮舞雙手,打到陳姓、王姓2名管理員胸部及雙手有挫瘀傷;法院審理時,陳證稱洪當天的動作有點類似手舞足蹈,但自己形容的模樣只有當天的十分之一,並指自己到看守所服務2年,當天是2年來最嚴重的一次掙扎反抗情節。法院審理時,洪否認犯行,辯稱因為管理員進來要壓制他,他只是身體出力抵抗,並沒有揮拳毆打他們,傷不是他所造成的。法院調閱監視器並審酌證詞,認為洪是在管理員準備上銬時,才開始扭動身體和揮舞雙手,雖然動作激烈,但僅止於閃躲控制,不像是為了攻擊管理員的行為,主觀上不構成傷害,既然不構成傷害罪,也就沒有妨害公務的問題,最後因無其他證據,宣判無罪。台北看守所洪姓收容人不服管教要被上銬,極力揮舞雙手反抗上銬,結果弄傷2名管理員,被控妨礙公務和傷害罪,但最後獲判無罪(非本人照片)。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