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佛、道教人士集結在台東縣政府前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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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內政部草擬的宗教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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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神轎都扛出來響應。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記者李蕙君/攝影 分享 facebook 滅香引發眾神上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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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驚魂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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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宗教界不滿的《宗教團體法》立法也緊急喊卡。宗教問題原本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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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藍營假佛道勢力反政府」、「綠營假立法意圖掌控宗教樁腳」等陰謀論,都讓這項草案烏雲罩頂。內政部雖澄清,若無共識就暫緩,仍難消解疑慮。網路盛傳《宗教團體法》已二讀,將拚九月過關云云,並非事實。事實是,內政部民國八十二年即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迄今歷三次政黨輪替,先後「四進四出」立法院,可見此習題之難解。如今法案重提,仍被宗教界視為洪水猛獸。我國現行規範宗教團體的專法,僅有民國十八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只適用佛、道等傳統宗教。這部行憲前制定的法律,因條文限制宗教財務自主權、妨礙宗教自由、違反國家中立及宗教平等原則,曾在民國九十三年經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一部近九十年未曾修改的法律,對當今許多宗教問題束手無策,因而政府興起宗教立法的企圖。問題在,我國究竟需要一部統整規範各種宗教的法律,抑或應制訂一部平等且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的法律?則各方見解南轅北轍。尤其,世俗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陽光透明等觀點是否適用於宗教事務,現行法律是否不足以處理「宗教入世」行為,外界也有不同看法。再者,宗教立法究竟是「保障」宗教自由抑或「箝制」宗教自由,有助「政教分離」抑或讓政治更易介入,各方也有不同論點。在諸多疑慮未解下,貿然推動立法,躁進的蔡政府終於踢到鐵板。支持立法者的論點是,草案可採「低度規範」,主管機關僅在特殊情況下作最小範圍的介入,是可行之計。何況,創設「宗教法人」,使宗教團體取得完整權利主體地位,有助健全財務運作及永續經營。其他像土地、稅捐優惠減免與研修機構條款,則將目前全台一萬兩千多座登記有案寺廟納入規範,繼而維護其既有權益,可視為政府「讓利」。但宗教界的反對意見則認為,蔡政府目前的草案,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宗教性規範須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的意旨,該法採取的是「預防宗教亂象發生」的監管思維。不僅如此,草案有關的人事及財務等規定,都讓政治便於介入;具體條文內容也未顧及宗教組織的自主性及差異,甚至將使宗教面臨毀佛的「法難」。雙方都高舉保障宗教大纛,主張卻南轅北轍。其根本爭執點在於:試圖用西方權利義務的入世觀念,加諸東方出世修行的宗教,先天隔閡已存,後天更沾染政治干涉陰影,當然毫無交集與互信。最大的認知差距,就在捐款與財務「必須陽光透明」的規定。這對源自西方偏於入世的基督教,或許不是問題;但對於台灣民間宮廟強調的方外儀軌、僧事僧決卻有扞格,在實務上如何對大小寺廟道壇和個別弘法者齊一規範也有困難,自然令宗教界疑慮不安。何況,政府的草案規定,宗教團體負責人若有怠忽職守,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這當然更令他們擔心政治的黑手介入。事實上,只要看政府處理一例一休和年金改革等議題,公聽會只被當成過場儀式,宗教界如何對宗教團體法座談會有信心?看到婦聯會「被捐款」三百多億元給蔡政府做公益,政府還要送進三分之一代表入新婦聯會,各宗教如何不憂心?宮廟若涉詐財、妨礙社區安寧或侵占國有土地,現有的諸多法律其實已足敷處理。但面對台灣多元的宗教信仰,國家力量也必須保持謙抑,別妄想以一條入世的紅線去硬性規範殊異的宗教出世作為。軟性鼓勵,彈性立法,充分溝通,循序漸進,才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