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通過就能罷工? 律師、學者看法不一

桃園市機師工會投票通過取得罷工權。圖為桃園機場航班動態顯示板。 記者陳嘉寧/攝影 分享 facebook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與資方協商破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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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罷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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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發動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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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日前已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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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職業工會不存在罷工權、罷工決議不成立;有律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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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可能出現A公司來決定B公司是否罷工的情況,不符合規定;但學界主張,職業工會一旦投票通過,就已取得罷工權,等同會員授權工會自主。勞動部認為,目前勞動三法對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權利規定相同,很多職業工會都與單一企業訂定團體協約,罷工等相關權利未做任何不同規定,且限制罷工投票對象,並無意義。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但律師蔡瑞麟指出,「職業工會罷工根本就不符法律規定」,由於職業工會全體會員來自不同公司,倘若由全體會員投票,就可能出現A公司來決定B公司是否罷工的狀況,若把選票分開,同樣不符合「全體會員投票」的要件。東華大學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張鑫隆認為,當工會取得全體會員過半投票同意,已經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職業工會是跨企業的員工組成,既然允許組織職業工會,自然允許職業工會取得罷工權,且授權職業工會發動整個產業一起進行罷工,以避免資方找其他企業調度支援,其他先進國家都是這樣做,學界並無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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