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三讀 租稅牛肉上桌

立法院院會昨(3)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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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三大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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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個人天使投資人半數投資額可抵稅;有限合夥創投不必繳營所稅;員工薪酬股票、技術入股等不限期緩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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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移轉時才課稅。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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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閒置工業區土地「先罰後賣」。為解決五缺中的缺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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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地於產創條例中訂定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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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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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經主管機關盤點後認定為閒置工業區土地者,經公告期兩年後仍未改善,先依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下之金額開罰。若所有人未依照期限提出改善計畫或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政府可在查估該土地市價後強制拍賣。為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參考國際課稅制度,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亦即營利所得免課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協助新創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個人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二年之新創事業公司,其投資金額50%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但要求持股至少要兩年。綠委王榮璋表示,此項租稅優惠限定在個人,而未納入企業。此外,為鼓勵創新研究,未來技術入股、學研機構創作技轉股都可在取得當年免計入課稅範圍,並待移轉時再據「時價」課稅。 圖表/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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