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竹科工作、30餘歲馬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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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凌晨都需騎機車經過竹市寶山路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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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9月至去年7月被路邊雷達測速照相拍得30張、達42000元超速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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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陸續寄到她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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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女以不曾收到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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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向新竹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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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區監理所將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馬女未依規定增列通信地址,要求撤銷處分「沒有理由」,判決敗訴。
馬女出庭指出,舉發通知單寄到她車籍地,但她不住那,從不知超速挨罰,才會在同一地點多次違規。她說,凌晨下班路上人車少,一時疏忽超速,請求撤銷處分或從輕量處。
新竹區監理所表示,馬女的戶籍、駕籍、車籍都在同一地址,並未增列通信地址,若住所有變更,要主動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電腦系統中會增列通信地址,馬女未主動陳報實際居住地址,監理單位根本無從查知她實際居住地,所有送達的裁決書,都算合法送達。
法官認為,監理機關將30件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過程無瑕疵,要求撤銷沒有理由,判決馬女敗訴。,